1. 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 加盖公章的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旅馆开具的住宿证明;
3.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 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停留的,还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离婚证明、结业证明、退学证明等;
5.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还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的护照及签证等;
6. 被处限期出境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出境的决定书(法律文书)及办案部门公函(需注意询问办案单位该人属不准入境的,是否已办理不准入境报列等情况)。
7. 限制出境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协助调查证明等材料及办案部门公函(需注意询问办案单位是否已办理不准出境报列等情况)。
收件→详细录入→复核校对→审批→证件制作
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金开大道 19 号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经办人员:张凡、邹颖璐
联系电话:023-6321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