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 第3项的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已年报的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主要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或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应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初审,再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67573670 67463908
不收费 渝工商办发【2013】4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